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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协议

怀仙馆终于和黑山四部达成协议,协议共分三大项七小款,分别就税赋、刑狱、战备等三个方面作出规定。

税赋上,黑山四部原本向崇玄署每年缴纳的灵石改为向怀仙馆缴纳,数额由十万降到五万。

黑山诏入籍的宗门依旧由黑山四部核批,但需向怀仙馆报备,怀仙馆拥有最终否决权,如无特殊理由,怀仙馆通常不使用该项权力。

黑山诏依然拥有收取税费的权力,非修士的税费怀仙馆不管,但修士须和南吴州奉行同一费原则,每年每人缴纳两贯,不得擅自调整,宗门道馆则统一为二十贯。

刑狱方面,黑山诏法司依旧拥有黑山诏境内的司法管辖权,但涉及废除修为、斩首以上的重案,需向南吴州法司报备复核。

南吴州法司具有优先处置权,对怀仙馆下辖所有州郡都适用,需要黑山诏法司配合时,不得推诿。

战备上,黑山诏兵司需建立一支三百人的黑山营,伙长以上军官必须由修士出任,军饷钱粮由黑山诏自行承担,都头以上军官由南吴州兵司指定。

黑山营不得擅自行动,战时统一接受南……

(ò﹏ò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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