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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73章 罗斯诉美国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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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什么才是“淫秽物品”的问题上,不但米国人民无法达成一致,就是九个大法官之间的观点也往往南辕北辙,这才有了露丝伯格让爱德华搜集各位大法官观点的事情。

由于大法官无法达成一致,所以在定义“淫秽物品”这个问题上,只能采取“逐案审查”(case by case)的原则。

也就是说,大法官们或者集体或者个别的去“审查”那些玩意儿。

这对控辩双方来说就非常难受-大法官们很忙而且年纪很大对这玩意毫无兴趣,甚至可能会因为看着难过而刻意拖延,这使得“审查”过程会拖很久。

并且看完被“审查”的标的后,还要相互讨论,以确定这到底算不算色情制品。

原本米国司法效率就低(公理1:律师越多,司法效率越低。公理2:律师越多,打官司就越花钱。公理3,综合以上两点,律师就是赚差价的中间商。),现在还要横插一杠子审核的流程,打个官司就更加慢了。

不但控辩双方难受,大法官本身对此也充满抱怨。

1966年,在“米氏肯诉纽约州”一案中,在高院工作……

(ò﹏ò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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