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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95章 此养子非彼养子

太祖出身贫寒,立国后的政策偏向底层百姓。尤其对良民卖身为仆十分反感。曾诏令:“公侯之家(奴仆)不过二十人,一品不过十二人,二品不过十人,三品不过八人……禁止庶民蓄奴。”《大明律》也明文规定禁止奴仆买卖。新修订的《大明律》同样对此条照搬。

奴仆相当于奴隶,基本来源于罪囚。比如明初的蓝玉案、胡惟庸案、方孝孺案,涉案的官员妻小被充入奴仆。而且奴仆的社会地位及其底下,乃是贱民。律法对奴仆冲撞主家,也是从严处罚。

时间是把杀猪刀,红了樱桃,绿了芭蕉。如今的勋贵家奴仆成群,富裕的乡绅之家奴仆远超二十人。朱寿在京畿附近清理流民时,发现勋贵之家隐匿的流民有五万多人,这还没算家中的‘奴仆’。

上有政策,下有对策。律法规定勋贵、官员奴仆的数量,禁止庶民蓄仆。脑子活络的人灵活变通,把卖身契弄成了收养契约。家中的奴仆在官府的户籍资料上显示“养子”、“养女”。

所以“家人”两字在古代,并不是血亲的意思,大多数情……

(ò﹏ò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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