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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百二十四章 人不患寡患不均

给予“翻异别勘”作出次数限制,的确是一个很不错的决定,在北宋时是实行的“三推之限”,即被告人有三次“翻异别勘”的机会。

别勘三次之后,犯人若再喊冤,将不再受理。

而南宋时又改为“五推制”,即被告人可以五次“翻异别勘”,即别勘三次之后,犯人若再喊冤,将不再受理。

当然,这只是一般情况,并不是绝对,有时也可以突破限制。

例如像是被告人控告本案的法官因为受贿枉法而枉断其罪的,或者声称其冤可以立验的,则不在“三推”或“五推”之限。

又由于宋朝对重大类型案件的判决持慎之又慎的态度,也有一部分案子经常突破这种法定次数的限制,一次次翻异,一次次别勘。

像是孝宗淳熙年间,南康军民妇阿梁,被控与他人合奸谋杀亲夫,判处斩刑,但这阿梁“节次翻异,凡十差官斟鞫”。

也就是一共翻异了近十次,前前后后审理了差不多九年,主审法官都不耐烦了,可这阿梁仍不服判。

到最后,实在无奈之下,法官只得依据“罪疑惟轻”原则,对她从轻发落……

(ò﹏ò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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