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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百三十六章 与时俱进的律法(二)

要知道明朝已经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后期,封建经济和专制制度的发展,是构成明律的主要特点。

明朝法律对于人民反抗封建国家统治和专制皇权的谋反罪、谋大逆罪,一律采取重罪加重的原则,不论首犯或从犯,都要凌迟处死。

株连的范围更广,凡年满16岁以上的子孙及祖父、父、兄弟、伯叔父、兄弟之子,不限籍之异同,不论笃疾废疾,一律处斩。

对谋叛罪,只要是共谋,不分首从皆斩,妻妾子女没入功臣家为奴,财产入官,父母子孙兄弟皆流2000里。

因为这样,所以在明朝经常是一案株连数十人,甚至满门被斩、灭族,较出名的比如胡惟庸案、蓝玉案等,都是牵连甚广,达几万人之多。

之所以如此,是由于朱元璋吸取唐、宋两朝臣下结党削弱皇权的教训,在明律中设立了“奸党罪”专条。

规定在朝官员交结朋党、紊乱朝政者,皆斩,妻子为奴,财产入官。

凡内外官交结,大臣专擅选官,处斩;大臣的亲戚不是奉皇帝的特旨,不得授官。

这是历代法律中所没有的,反映了专制制度……

(ò﹏ò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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