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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百七十一章 操作猛如虎 一

大卫?韦斯特是2003年的首轮第18号新秀。

安德烈?伊戈达拉是2004年的首轮第8号新秀。

他们当时签订的都是首轮新秀标准合同,即2+2的4年卖身契,后两个赛季是球队选项。

新秀标准合同非常坑。

有多坑呢?

首先,球队如果执行了后两年的球队选项,那么球员会在执行完四年合同后变为受限制自由球员。

但是,如果球队不执行球队选项,在第二年结束或者第三年结束终止了合同,球员就会立即成为自由球员。

这个时候,母队依然可以参与报价,而且拥有“拉里?伯德条款”的优势,但是母队的报价不能超过新秀合同规定的金额。

也就是说,想留在母队,就必须执行合同,就算不执行合同,拿的钱也是一样。

想发财,就滚去其他队,前提是母队放人。

就比如,大卫?韦斯特2003年签的2+2卖身契是4年580万美刀,他从2003-2004赛季到2006-2007赛季的薪水分别是:

116万美刀、125万美刀、134万美刀、205万美刀

这个赛季山猫如果不执行球队选项,大卫?韦斯特就会成为完全自由球员。

这……

(ò﹏ò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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